直击热点
轻罪治理的探索与挑战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法治时代》杂志编委会执行主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法宣在线总编辑、桂客学院院长 刘桂明
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法治时代》杂志编委会执行主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法宣在线总编辑、桂客学院院长刘桂明的主持下,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正式拉开帷幕。
“轻罪治理”是近年来我国刑事领域的热点话题。随着刑事犯罪结构发生变化,轻罪案件占比上升,我国相应的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都有待调整,亟须实现犯罪治理领域的深化变革。面向未来,如何构建我国轻罪治理体系,已经成为摆在理论界与实务界面前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林东品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林东品在开幕致辞中指出,十四年前,博和汉商以“涉黑犯罪研究”为主题举办首届博和法律论坛时,行业论坛对法律人而言还是一个新鲜且陌生的事物;而十四年后的今天,业内各种规模、各种形式、各类主题的法律论坛已令人应接不暇,但大家依旧愿意来参与、支持博和法律论坛已经充分说明,经过十几年间的薪火相传,博和法律论坛已经得到了大家的见证与认可。未来,博和汉商仍然会坚守创办论坛的初心,聚焦时代热点,与时俱进不断优化,也期望今后的每届博和法律论坛依然能够得到更多同仁的支持。希望大家能在今年这场思想碰撞中有所收获,尽情地享受这场法治盛宴。
▲ 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会长 夏小和
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会长夏小和在致辞中指出,轻罪立法所引发的争议不容忽视。一般认为轻罪立法的过程其实就是一般违法行为犯罪化的过程,但以一般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方式构建我国的轻微罪体系,不仅涉及刑法犯罪概念的重大改革,还与我国的立法传统、经验、习惯与法制文化密切相关,同时还涉及我国对一般违法行为的法治化处理方式的选择、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介入程度、国家行政机关职能与权力的分配和运作方式、对社会风险管控的影响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重大问题,对此不能不慎之又慎。
▲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上海市犯罪学学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 应培礼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上海市犯罪学学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应培礼在致辞中强调了研究轻罪治理的重要性与现实意义。他指出,轻罪治理研究不仅涉及实体法,也涉及程序法,是一个兼具理论与实践的议题。在实务中,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实践,而在理论上,更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此外他特别强调,轻罪治理可以转变治理观念、坚持体系思维和系统思维、立足现实需求为思考基点,加强对基础性和根本性问题的研究,明确宽与严的辩证关系,为审慎划定犯罪圈提供理论支撑。
▲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 邵万权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邵万权在致辞中提到,随着严重暴力犯罪明显减少,轻微刑事犯罪已经成为新时代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为此需要调整犯罪治理的战略策略、体制机制和手段方法。他表示,加强理论研究能力,提升专业化水平,既是律师个人提升业务能力之关键,也是律师行业立足之根本;期待在高质量学术论坛的推动下,律师们能够实现更加稳健和长远的发展。
一呼百应
论坛征文汇集150篇佳作
当前中国刑法正呈现出“犯罪圈不断扩大、轻罪重罪加速分化,但配套立法与机制相对滞后”的整体样态。面对这样的犯罪治理结构转型,如何厘清明确“轻罪”本身的内涵与外延、如何审视推动轻罪治理对刑事领域实体立法与程序立法的重塑与建构、如何在轻罪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刑事律师的作用等问题,都值得法律同仁共同探索和思考。
基于这些背景,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在举办之前围绕这些议题向业界发起了广泛的征文活动。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累计收到150篇投稿,最终评选出一等奖 3 名,二等奖5 名,三等奖 8 名。同时鉴于这次征文投稿质量普遍较高,论坛组委会在评审后还增设了16名优秀奖。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席,第三届“东方大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特聘教授王嵘宣读了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征文获奖名单,对获奖人员进行祝贺。同时,王嵘也向所有积极参与本次征文活动的撰稿者表达了由衷的感谢,肯定了他们的热情参与和高质量的投稿,为本次论坛增添了丰富的内涵和价值。
▲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席,第三届“东方大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特聘教授 王嵘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面向全国征集来的论文无论是选题、立意、结构还是论证都表现出了非常高的学术素养,参与征文的作者既有一流的专家学者,还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大量的教授、副教授,论文整体水平达到了非常专业的高度。
群英荟萃
主旨演讲汇聚真知
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25日向社会发布的2023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二十余年来,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比例从1999年的45.4%降至2023年1至9月的17.2%,犯罪结构呈现明显的轻罪化,社会治理进入新的阶段。”轻罪治理已经成为刑事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突破口。
本届论坛设置了“轻罪治理的实体法规范”“轻罪治理的程序法体系”“轻罪治理中刑事律师的地位与作用”三大主题发言单元,来自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多位专家就相关主题进行了演讲。
▲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时延安
针对“轻罪治理的刑法规范体系构建”这一主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时延安分享了主题演讲。对于轻罪治理再法典化的建议,时延安教授持谨慎立场。他表示,轻罪治理与刑法修正,应遵循渐进式原则,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解决问题,“小切口”的修改更为有利。他还强调,考虑到改革稳定性和实务的现实需求,大规模调和法典化的想法过于理想化,目前并不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相比之下,他更倾向于采用刑法修正的思路,认为这种方式更为稳妥可靠。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常务理事 陈庆安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常务理事陈庆安针对“轻微犯罪的处遇后果”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度分享。他指出,因为附随后果的存在,轻罪的后果并不轻缓。由于立法机关长期以来对附随后果的有意忽视甚至纵容,导致附随后果在我国具有非常广泛而隐蔽的存在,附随后果的适用决定具有随意性、适用范围任意扩大、任意株连亲属且部分附随后果伴随终生,因此使得轻罪的法律后果相当严重,不符合罪责相适应原则。鉴于轻罪严重的后果,他认为,轻罪立法的大幅度扩张不具有合理性,应当警惕轻罪立法背后的“帕金森定律”和强势行政部门的权力扩张,对于适用于犯罪人本人的直接附随后果,应当借鉴我国刑法中对从业禁止的规定予以严格规范,对于适用于犯罪人家庭成员和近亲属的间接附随后果,应当明确予以废除。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张建伟
针对“轻罪治理的程序规范体系构建”这一主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张建伟认为,对于“轻罪治理”应当进行多面向思考,避免单一化思维。他主张借鉴法国三种刑事诉讼制度和罪名体系的优点,对中国未来的轻罪治理司法程序进行了展望。他提出增设“违警罚”制度和违警法院的建议,将醉驾纳入违警罚体系,一般不计入犯罪记录,多次醉驾才纳入轻罪范畴进行处罚,并适用速裁程序处理违警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理轻罪案件。这样的改革措施有利于解决过度刑罪化问题,也有利于案件分流,提高司法效率,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分配和利用。
▲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法学研究院院长、刑事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张栋
针对“轻罪治理的程序法实践”这一主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法学研究院院长、刑事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栋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特别关注了轻罪治理体系中的几大结构性矛盾问题。他指出,要警惕对轻罪轻刑化的趋势。此外,针对当前羁押率的持续居高不下,他建议应适当减少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裁量权,并且相应扩大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权。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 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顾永忠以“轻罪治理中刑事律师的地位与作用”为主题发表演讲。他指出,轻罪案件外力干预少,为律师发挥作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轻罪案件当事人自愿认罪多,一方面对律师协助其争取从宽、从轻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也要警惕那些并不是有罪的嫌疑人由于本身的刑罚后果并不严重而违心地去认罪;轻罪案件介于罪与非罪模糊地带的可能性较大,对律师办案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和考验。
▲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中国案例法学会副会长孙万怀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中国案例法学会副会长孙万怀总结了论坛的上半程讨论。他表示,多位刑法专家和刑诉法专家共同分享、阐述轻罪治理问题,可谓难得一见的盛事,而且更难得的是大家的观点还高度一致。法律的本质在于指导行动,而《刑法》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在反思轻罪立法实施效果时,大家必须铭记其治理功能以及作为保障人权和公平正义最后防线的角色。实际上,很多轻罪在社会危害性上并没有达到需要刑法介入的程度。尽管我们可能无法为讨论的问题给出完美的答案,但学者的职责不在于建构理论,而在于批判和质疑。这次论坛所有的批判和质疑就是检视、革新和展望。
高屋建瓴
刑诉法泰斗专题分享
在当前,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适时转变治理理念至关重要。但是又该如何以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视角来看待当前所热议的轻罪治理?在下午的专题讲座中,当代刑诉法领域的泰斗——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首任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首任院长、名誉院长樊崇义以“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轻罪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带来了一场高屋建瓴的专题讲座。
樊崇义以中国式现代化为背景,阐述了他对于轻罪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的一些思考:刑事犯罪生态的变化象征着轻罪时代的来临,而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内涵是什么;它与轻罪治理的关系是什么;如何以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视角来看待当前所热议的轻罪治理。他还指出了轻罪治理过程当中的几个基本诉讼原理和现实问题。
▲ 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首任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首任院长、名誉院长 樊崇义
樊崇义表示,随着我国犯罪结构出现重大变化,犯罪分层的理论意义与司法价值更加凸显,这要求我国对犯罪实施分类治理、精准施策,不能“一刀切”、笼统地加以治理。对轻罪进行专门、特别的治理,并与重罪的治理加以区分,是当下的首要任务。推动程序建构和完善程序出罪机制是可行路径。对于企业合规方面,他特别强调可以加快探索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此外,我国在借鉴域外司法实践与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通过建立“宽口径”的犯罪消除路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记录消除制度,以期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效果早日实现。
观点碰撞
圆桌论坛百家争鸣
当前,新时代的刑事犯罪形态和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根据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成为检察机关推进轻罪治理的基本遵循和重要指引。
围绕轻罪治理,本届论坛的圆桌论坛环节设置了“轻微法定犯的行刑界分与刑事辩护”“帮助行为的刑法评价与刑事辩护”“轻罪的程序性出罪机制与刑事辩护”三大议题,众多学界专家和资深律师结合自身研究方向和实践经验,发表了各自的见解,碰撞出有益的思维火花。
▲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朱海峰
本次论坛下半程由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朱海峰主持。
“轻微法定犯的行刑界分与刑事辩护”探讨由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副院长胡婧主持,六位嘉宾参与了深度讨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纪检监察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吴美满认为,要对轻罪区分存量轻罪或增量轻罪、线上轻罪或线下轻罪的不同语境来探讨,并详细分析了线上轻罪与线下轻罪因果关系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导致的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数字时代刑法适用上的困境,引导同仁对理论如何适配时代与实践进行深度思考。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检察学会理事、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张兆松认为,在法定犯时代,刑事辩护律师有着巨大的发挥空间。法定犯和行政犯之间的模糊性为解决刑事辩护的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而学界的探讨也有助于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在未来更好地结合。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李振林针对刑事辩护的出罪问题,总结了两个关键点:一是构成要素的解释是否与规范目的相匹配;二是现实法益是否存在受侵害的可能性。这为刑事辩护提供了新的思考和借鉴的方向。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张开骏认为,轻微法定犯的行刑界分与刑事辩护,总的来说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实质犯罪论。法定犯的成立以违反了行政法、经济法等前置性法律法规为前提,要注意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范保护目的存在差异。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以及刑事违法性判断,并不完全从属于其他法律法规,而是要限缩认定或者实质判断。
京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律师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李道演指出,很多律师现在面临的一个难题是,所谓的轻罪,当事人往往是违心认罪的。虽然从个案来说这是实现了利益最大化,但是从整个大环境而言,是否有利于整个社会司法文明的建设,值得深思。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王思维表示,应当关注近年来法定犯认定过程中过度“抽象危险化”的倾向,并对积极刑法观进行反思,同时指出单纯的秩序违反不具有实质的法益侵害性。
上海市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副院长林喜芬总结了以上嘉宾的发言重点,他指出,在轻罪化时代,尽管辩护的重心逐渐前移至审前阶段,准备时间被严重压缩,但轻微法定犯的刑事辩护仍值得重视,有可以发挥的空间。一方面,对认定法定犯所涉及的行政要素从形式和实质层面进行限制性解释;另一方面,做好审前阶段的辩护,依法为犯罪嫌疑人争取非羁押化处遇,以及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从宽处遇。
“帮助行为的刑法评价与刑事辩护”议题由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昆明市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云南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春光主持,六位嘉宾进行了深入探讨。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毛玲玲认为,帮助行为的刑法评价有两个角度,一是作为构成要件行为,二是作为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从构成要件行为的角度,构成要件行为须进行准确的界定,符合立法精神和罪刑法定原则。从共同犯罪帮助行为的角度,要区分于一般的生活行为和经营行为。此外,作为共同犯罪来认定,除了共同行为,还有共同故意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企业合规检查研究基地副主任张伟提出了限制对帮助犯处罚的设想。他建议根据行为人的认识程度、正犯行为着手的紧迫性和帮助行为的作用大小进行更为细致的评价。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国何指出,在认定不认罪认罚的帮助犯时,应当审慎看待认罪认罚的正犯的有罪判决,坚持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此外,在帮助犯的实体认定上,应严格坚守从属性原则。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吴思远认为,应当对程序简化带来的司法联动效应保持警惕。认罪认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证明主观明知的难度,导致程序成为犯罪圈扩大的背后推动力。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犯罪学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副院长谢向英提出,中立帮助行为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对于帮助犯主观明知的认定存在扩大化的趋势。对于服务型中立帮助行为,如律师服务、公证服务等,只要行为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服务,对其适用犯罪就应该慎之又慎。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张翠翠主张在对帮助行为进行独立评价时,应该对比帮助对象以及上下游关联犯的量刑,以找到更有效的辩护策略。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赵运锋在点评中强调,刑事辩护该如何对明知(帮助行为)的认定,应做比较好的解读、理解和适用。实践当中,明知的认定往往需要通过推定来进行,这对于个罪罪名构成的判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多数情况下,我们往往把明知界定为应当知道,但是对于应当知道如何认识和把握,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值得关注。一般认为,明知推定需要在程序上给予严格把握,并给当事人充分的反证机会,以避免明知的推定出现偏差或错误!
“轻罪的程序性出罪机制与刑事辩护”探讨由江苏天贤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洁主持,六位嘉宾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苏州大学优秀青年学者庄绪龙指出,刑事一体化的要求使我们回到实体法,而程序性出罪机制为我们提供了回到实体法的途径。对于个人犯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出路;对于企业犯罪,刑事合规则是解决之道。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邓晓霞认为,轻罪的程序性出罪有别于实体出罪,是指行为本身虽已构成轻微犯罪,但通过某种机制使其不受追究,主要机制是不起诉。健全的轻罪程序性出罪机制不仅能使轻罪当事人免受法院定罪及附随后果的影响,还能实现程序分流,减轻法院的办案负担。此外,通过附加当事人和解、企业合规等条件,由检察机关行使裁量权,也可促进其他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骆世明则认为,程序性出罪和实体性出罪没有必要进行严格的区分。任何程序性出罪都是基于实体审查来进行的,而任何实体性的出罪也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来实现,两者是紧密相连的。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们更关注的是轻罪的程序性出罪的路径,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措施的变更、刑事和解、认罪认罚、附条件不起诉、企业涉案合规等路径。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马朗认为,不管是在刑事立法上还是在刑事司法当中,很难说我们正在进入轻罪时代,离轻罪可能还有一点距离。有一些案件当事人不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不是因为量刑过重,而是因为附带过重。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实务导师虞思明分享了程序性出罪的几种途径,包括诉讼程序上的违法和取证程序的违法,违反取证规定、回避制度或无法补足定案证据等。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盐城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张俞提出,实体上不构成犯罪的,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都应在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的框架内予以讨论,不属于轻罪治理讨论的范围;轻罪治理角度的程序性出罪机制应结合认罪认罚、刑事合规、特殊主体、刑罚目的、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等现有的刑事政策进行;未能出罪的,除了争取非羁押刑、免处外,还应充分注意刑事措施附加刑的辩护,避免刑事措施附加刑对轻罪被告人家庭造成毁灭性处罚,这有违法治文明和法治精神。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特约研究院何萍在点评中认为,以法定刑三年为标准来区分轻罪和重罪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程序性出罪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只有从这个角度出发,努力为之,才能达到程序性出罪的效果。
▲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徐宗新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徐宗新总结了三场圆桌讨论。他表示,对于轻罪的界定,很多嘉宾有不同观点;对于行政违法还是刑事违法犯罪的区分,仍然较为模糊。首先,轻罪在实质上并不轻微;其次,我们不应轻视任何轻罪;再者,对于轻罪的处理,必须使用更为严格的法律程序。徐宗新还提到,轻罪所带来的附随后果可能会对家庭产生长期且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个人的自由和生命价值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作为最后手段的刑法必须要在严格的法律程序的保障下才能实施,以确保每个人的权益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多维盛会
启示与现实意义并举
本次论坛不仅是一场观点的碰撞和交流的盛会,也是一次共识深化和思维拓展的盛会,充满了启示意义和现实的价值。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绍谦为本届博和论坛作总结发言。他认为,这届论坛的举办可谓圆满成功,不仅主题宏观、接地气、求真务实,而且论坛内容形式多样,参与人群广泛,为轻罪治理这一难题提供了有益的探讨平台。张绍谦用“1、2、3、4”来概括本届论坛:“1”位重量级教授——樊崇义做了非常具有学术高度的讲座;“2”位专家对上下午两个半程做了专业点评;“3”场圆桌论坛围绕3个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有“4”位专家进行主题发言。共有30余位专家、学者、律师参与了本次论坛的上台发言,非常重磅且难得。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张绍谦
张绍谦还指出本次论坛讨论的内容既有理论问题,又有实践问题;既有立法问题,又有司法问题;既有实体问题,又有程序问题;既有宏观问题,又有微观问题。可以说,涉及轻罪治理的方方面面。目前我国在轻罪立法上呈现出扩张性趋势,但其背后的理论性依据却是存疑的,需要我们法律界人士进行深入的反思和研究,律师在这一过程中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10个小时的思维碰撞,近40余位嘉宾的精彩分享,有实务探讨也有理论分析,有娓娓道来也有满满情怀,可谓百家争鸣、精彩纷呈。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虽然已在与会嘉宾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但是为我国轻罪治理和刑事法构建留下了宝贵的知识成果。我们热切期待第十五届博和法律论坛的到来,对下一场法律学术与实务的盛宴翘首以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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